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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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甲○○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三七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另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變造國身分證罪,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一││台│1│台│1││台│1│││用品│期年││中│2│中│6││中│6│││第│徒│9│地│偵1│地│訴1││地│訴1│18││一│刑││檢│1│院│2││院│2│││級│││││││││││├──┼──┼────┼──┼─────┼─┼───┼────┼─┼───┼────┤│施毒│有五││台│1│台│1││台│1│││用品│期月││中│2│中│6││中│6│││第│徒│9│地│偵1│地│訴1││地│訴1│18││二│刑││檢│1│院│2││院│2│││級│││││││││││├──┼──┼────┼──┼─────┼─┼───┼────┼─┼───┼────┤│行私│有一││台│8│台│││台││││使文│期年││中│4│中│上0││中│上0│││偽書│徒二│9│地│偵1│高│6│4│高│6│4││造│刑月││檢│8│分│訴4││分│訴4│││││││1│院│││院│││├──┼──┼────┼──┼─────┼─┼───┼────┼─┼───┼────┤│轉毒│有九││台│0│台│││台││││讓品│期月│1│中│4│中│上0││中│上0│││第│徒│至│地│偵7│高│5│3│高│5│46││二│刑│8月間│檢│0│分│訴5││分│訴5│││級││││2│院│││院│││├──┼──┼────┼──┼─────┼─┼───┼────┼─┼───┼────┤│變身│有四││台│0│台│││台││││造分│期月││中│4│中│上0││中│上0│││國證│徒│9月中│地│偵7│高│5│3│高│5│46││民│刑││檢│0│分│訴5││分│訴5│││││││2│院│││院│││└──┴──┴────┴──┴─────┴─┴───┴────┴─┴───┴────┘
(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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