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62號
原   告 沈杉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周夏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楊周夏、 謝劉段
蕭繼祥 塗銷坐落雲林縣○○鎮○○○段三塊厝小段1793、17
93-1、1793-2、1793-3、1793-4、1793-5之抵押權設定登記
,惟被告楊周夏已於86年7月26日死亡、被告 謝廖緞 (登記
謄本誤載為謝劉段)則於76年10月17日死亡、被告蕭繼祥亦
已於78年1月8日死亡,有原告於106年10月27日提出被告
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前均已死亡,依首
揭法條規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而該項欠缺復屬
不能補正之事項,自毋庸再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逕以原告之
起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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