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港簡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武勇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843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黃武勇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武勇為東安宮之主任委員,明知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地號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分別為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雲林縣○○鄉○○○○○段○○○號地號土
地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所有,其或其所管理之東安宮並無
合法使用之權源,竟於意圖為東安宮及信徒之不法利益,基
於竊佔之犯意,於103年間,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擅自在上
開土地上,搭建如附件所示A、B、C、D、E之RC造廟宇
、廁所、加強磚造瓦頂平房(佔用面積如附表所示),而竊
佔上開土地。
二、證據名稱
被告黃武勇之自白、證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告訴代理人高
英哲之證述、證人即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代理人 林嘉億 、孫連
城之證述、證人即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代理人 吳東啟 之證述
、土地登記謄本、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102年12月空照圖、土地使用現況略圖及現場照片。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之竊佔罪。
被告僱請不知情之工人在上開土地上搭建廟宇而為竊佔行為
,為間接正犯。而被告以一竊佔行為,侵害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及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對土地之支配
使用權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竊佔如
附圖所示上開337、338地號之部分,經核與被告所犯經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之竊佔罪,具有同一事實之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擔任主任
委員,在未合法取得使用權源之前,本不得以宗教為名,予
以佔用搭建廟宇或其他建物,雖被告已就不當佔用上揭338
號地號土地之利益,向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支付土地使用補
償金,有本院106年司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
參,然仍未取得上開佔用部分之使用權利,嗣後尚可能需再
耗費相當之行政、司法等人力、物力等資源為排除等一切情
狀,實不宜輕判,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審酌其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及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洽談
承租、買賣事宜,被告並已向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支付土地
使用補償金,已如前述,則未取得權利前所獲取之土地使用
不當利益,在此洽談過程中,主管機關當會向被告收取,如
再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故就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20條第2項、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須另附影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嘉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佔用土地│面積│地上物構造│所有權人│
│││(㎡)│││
├──┼───────┼───┼──────┼───────┤
│A│雲林縣口 湖鄉沙 │185.55│RC造廟宇│中華民國│
││崙段339地號│││(管理機關: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
│││││)│
├──┼───────┼───┼──────┼───────┤
││雲林縣口湖鄉沙│132.97│同上│同上│
││崙段339地號││││
│B├───────┼───┼──────┼───────┤
││雲林縣口湖鄉沙│14.08│同上│中華民國│
││崙段337地號│││(管理機關:口│
│││││湖鄉公所)│
│├───────┼───┼──────┼───────┤
││雲林縣口湖鄉沙│25.56│同上│臺灣雲林農田水│
││崙段338地號│││利會│
├──┼───────┼───┼──────┼───────┤
││雲林縣口湖鄉沙│11.07│RC造廁所│中華民國│
││崙段339地號│││(管理機關: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
│││││)│
│C├───────┼───┼──────┼───────┤
││雲林縣口湖鄉沙│1.51│同上│中華民國│
││崙段337地號│││(管理機關:口│
│││││湖鄉公所)│
│├───────┼───┼──────┼───────┤
││雲林縣口湖鄉沙│11.45│同上│臺灣雲林農田水│
││崙段338地號│││利會│
├──┼───────┼───┼──────┼───────┤
││雲林縣口湖鄉沙│59.20│加強磚造瓦頂│中華民國│
││崙段339地號││平房│(管理機關: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
│││││)│
│├───────┼───┼──────┼───────┤
│D│雲林縣口湖鄉沙│3.24│同上│中華民國│
││崙段337地號│││(管理機關:口│
│││││湖鄉公所)│
│├───────┼───┼──────┼───────┤
││雲林縣口湖鄉沙│16.17│同上│臺灣雲林農田水│
││崙段338地號│││利會│
├──┼───────┼───┼──────┼───────┤
││雲林縣口湖鄉沙│57.32│同上│中華民國│
│E│崙段339地號│││(管理機關: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