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楠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3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楠杰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應適用之法條
一、陳楠杰係址設雲林縣○○鄉○○村○○○○區0號之臺灣化
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聚苯乙烯廠內BP基粉儲槽區之課長,
係該區之現場負責人,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下午3時49分
許,為維修該BP基粉儲槽區內之H701F儲槽之鐵製袋濾機,
本應注意依據該公司廠區內之相關內部工程作業規則,在槽
體上施工時,必須確認該槽體內有無相關物質在其內,始得
施工,且當時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因該次為106年3月
15日及16日以來之第3次施工,竟疏於注意,未能確認H701
F儲槽之槽體內有無ABS粉仍在其內,即未能在作業前將可
燃性物質移除並量測可燃性氣體之濃度及含氣量,便使不知
情之某包商在仍有相當數量之ABS基粉之該槽體上進行氬焊
工程,致施工時,因氬焊熱傳導到槽體內部粉塵附著處,使
粉塵因受熱結痂後,自原本黏著在內壁之受熱粉塵剝落而墜
入相當數量ABS基粉中,ABS基粉過多產生聚熱效應,於聚
熱時間達約1小時後達到燃點,遂開始起火燃燒並引起爆炸
,火勢由上開H701F基粉儲槽開始延燒至其直上樓梯及作業
平台而造成火災,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使之喪失其等效用
,致生公共危險。所幸,同時在該槽區工作之施工現場人員
謝明宏李志澤楊文荀 於逃生過程中,僅有頭部毛髮受輕
微熱氣波及,身體其他部位並未受燒灼或其他傷害而未成傷
。後火勢隨即由到場之塑化消防隊撲滅進行冷卻降溫控制,
未再繼續延燒。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上開聚苯乙烯廠之廠長 張窓平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㈡、證人 許志宏潘文祥陳明宏 、謝明宏、 楊文筍 、李志澤等
人於雲林縣消防局談話筆錄各1份。
㈢、雲林縣消防局106年4月21日雲消調字第1060004810號函暨
所附之雲林縣警察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及現場照片37
張。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義,亦即標
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又刑法第173條第2項
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限建築物構成之重要部分
業已燒燬,如僅建築物內傢俱、物件燒燬,而建築物本體尚
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仍應論以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
火罪。再公共危險罪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
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
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
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
意旨同此)。準此,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
,並未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廠區,仍應僅論以一罪,是核被告
所為,乃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
㈡、審酌被告因疏失釀成本件火災事故,並燒燬附表所示之物,
本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偵
查中自陳為上開聚苯乙烯廠之課長、月薪約新臺幣(下同)
6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末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
疏失,偶罹刑典,且犯後坦認犯行不諱,態度良好,俱如前
述,信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
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期被告心生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國庫支
付6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惠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5條(放火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位置│燒燬情形│
├──┼─────┼──────────────────────┤
│1│H701F儲槽│①基粉儲槽其漏斗狀之槽底往西南側傾斜,且附近│
│││工作架台有明顯受燒變色情形,又附近地面殘有│
│││大量自該儲槽散落之ABS基粉受燒炭化物,及該│
│││基粉儲槽作業平台附近有明顯受燒氧化變色情形│
│││。│
│││②槽體頂部受燒之集塵機底部受燒燻黑、頂部排氣│
│││孔附近部分隆起、扭曲情形,及除塵噴氣管有受│
│││燒氧化變色,濾袋除塵膜片部分受燒燒熔,其底│
│││部之機體內壁有一受燒炭化嚴重呈焦熔狀之碳化│
│││物殘跡。│
│││③附屬於該儲槽之設備亦受燒後炸飛散落於地面,│
│││該槽體基本儲槽部分槽體受燒後掉落於槽區西南│
│││地面。│
├──┼─────┼──────────────────────┤
│2│H701D儲槽│槽頂有受燒燻黑情形。│
├──┼─────┼──────────────────────┤
│3│H701E儲槽│槽頂有受燒燻黑情形。│
├──┼─────┼──────────────────────┤
│4│頂層作業平│位於西南側編號H701F儲槽附近圍欄及附屬管線有│
││台│受燒後扭曲變形,作業平台隔柵板受燒後掉落於地│
│││面。│
├──┼─────┼──────────────────────┤
│5│槽區西南側│漆鐵皮浪板強面有受燒後變色情形,緊鄰槽區西南│
│││側廠區道路、南側下腳品存放區屋頂及相距該槽區│
│││西南側約30公尺處均有該儲槽受燒後炸飛之相關附│
│││屬設施,│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