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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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二號
聲請人愛鮮家冷凍冷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李月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四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桂玉~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柏拉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民權分│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陸萬壹仟叁佰伍拾│AY一一九四二九│││││行││伍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