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郭麗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參萬元│MA六一四二五六│││││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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