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七九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貳萬元│00000000││││限公司甲○○││││││├─┼─────────┼─────────┼───────────┼─────────┼────────┼──┤│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貳萬元│00000000││││限公司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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