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13號
原   告  楊飛進
被   告  劉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聲請人提出107年度申請
之桃園市中壢區中低收入戶函文、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憑;且經本
院職權函調原告106、10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總歸戶
證明結果,原告106、107年度所得均無所得,名下亦無財
產等節,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
認聲請人確已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聲請人非顯無
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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