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交簡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豐交簡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IEUVANHUNG(中文名韶文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
之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THIEUANUNG」之
記載,應更正為「THIEUVANHUNG」。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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