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陳俊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玉佩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
肆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2,12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未據原告繳納,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