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7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塗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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