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黄秋夏 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55,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