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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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2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謝承勳
被 告 簡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繳足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仍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
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