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法定代理人NancyJ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法定代理人Marcia原告美國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aronC右三人共同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新公幣玖拾肆萬陸仟貳元整,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給付原告美商歐特克公司新公幣肆佰陸拾玖萬肆仟零柒拾元整,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給付原告美國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伍萬元整,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⑷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暨本案民
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⑸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⑹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⑴爰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享有Windows98、Windows2000
、WindowsNT4.0、WindowsServer200
0、Access2000、Excel2000、Word2000、Powerpoint2000、Frontpage2000、Access97、Excel97、Word97、Powerpoint9
7、Outlook97等電腦程式之著作權,美商歐特克公司享有AutoCADR14.0、AutoCAD2000、AutoCADMechanicalR14.5、MechanicalDesktopR3等電腦程式之著作權,原告美國參數科技公司享有PRO/ENGINEER18.0、PRO/ENGINEER18.0、PRO/ENGINEER20.0、PRO/ENGINEER2001、PRO/ENGINEER200i等電腦程式之著作權。查被告甲○○為亞基立公司股東且負責模具設計、復須代理同案被告乙○○為亞基立公司之負責人,渠等擅自重製原告上開電腦程式著作於公司電腦,供公司員工營業用途之使用,而侵害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國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被告上開侵害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在案,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五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八二號起訴書可稽,被告等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至明,被告甲○○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等規定,對原告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⑵損害賠償之數額
本件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刑事搜索檢視被告營業處所及十三台電腦硬碟,發現被告非法重製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國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電腦程式著作,被告上開非法重製行為導致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國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受有如訴之聲明一、二、三項所示之損害,為此,請求鈞院賜判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國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示金額。
⑶訴之聲明第四項
按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著作權者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故懇請鈞院判決如訴之聲明第四項。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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