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五六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二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五公克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