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二一號
原告巳○○
辰○○寅○○丑○○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複代理人 黃仁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庚○○
卯○○丙○○壬○○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己○○
丁○○午○○辛○○戊○○○子○○甲○○○癸○○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具狀 陳明 系爭土地上之房屋係訴外人 盧炯洲 、 盧炯真 、 盧輝彥 等人所建交與 盧德照 使用,或係盧德照所建?現該房屋之所有權應認係何人所有?原告並補正台中縣豐原市○○段○○○號與五七之四地號二筆土地,係於何時所分割(是否係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