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七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