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30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略圖、現場照片數張」應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8張」並應補充:審酌被告本次犯行係駕始自用小客車,有與他人發生肇事事故,而其飲酒後之酒精濃度測試結果,為每公升0.47毫克,前未曾有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宜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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