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紅軍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附表:
┌─────┬───────┬─────┬─────────────┬──────────────────────┐│原借款本金│借款起迄日│現欠本金│利息│違約金│││││││├─────┼───────┼─────┼─────────────┼──────────────────────┤│3,000,000│95.6.26│1,971,432│自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6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5.9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98.5.26│││上開利率20%計算。│├─────┼───────┼─────┼─────────────┼──────────────────────┤│10,000,000│95.8.3│8,877,606│自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6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5.95%計算。│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96.8.3│││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