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袋重零點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重0.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依法以96年度毒偵字第4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袋重0.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4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1款及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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