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德義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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