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簡上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宏義
許紅道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信伍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簡上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宏義
許紅道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信伍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