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О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後門與原告前門微斜對面而居,中間僅鄰二米寬之嘉義
市○○街○○○巷,詎近來被告為架設分離式冷氣,竟將其面對前開巷道之後門
封閉,並將冷氣壓縮機僅地六十公分面對上揭巷架設,爾後,每逢被告啟動冷氣
,其屋內之熱氣即直接排往僅二米寬之巷道,原告因面對該巷出入居處,每每受
此熱氣撲排全身,無從閃避,不僅侵害出入之安寧,亦因此受有精神上之人格損
害,幾經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十八條及第七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將其分離式冷氣壓縮機架設離地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云云。被告則以:其
屋後是空地,而未直接面對原告之房屋,就算原告路過,有吹到熱氣,亦不過二
、三秒之時間,對原告並無影響,原告請求其將冷氣壓縮機架高,自屬無據等語
,資為抗辯。
二、按土地所有人,二、按土地所有人,?
韞L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
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
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本件
兩造土地毗連,被上訴人在接界之牆上,開設窗牖及設置煙囟,如該煙囟係供家
常爐灶之用,即難謂被上訴人無設置之權,鄰地所有人尚不得以其煙氣侵入為詞
,請求予以禁止。」,最高法院三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一號判決要旨可資參酌
。經查:本件被告固於其嘉義市○○街○○○巷○○號住處後面,原告所出入之
嘉義市○○街○○○巷旁,架設離地約六十公分之分離式冷氣壓縮機,惟系爭冷
氣壓縮機隔著前開興中街一六○巷,係面對第三人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
○○○○號土地,而未直接面對原告所有之同小段一四九地號土地,且於原告所
有之住處(興中街一六○巷二號)並未感受到冷氣機所排放之熱氣等情,業經本
院至現場勘驗明確,並製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略圖在卷足憑;且揆之現今日常生活
,冷氣機之裝設已屬一般家庭常見之家電用品,而冷氣機所排除之熱氣亦屬輕微
,故尚難僅以被告所架設之冷氣機排放熱氣,而謂被告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