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於彰化縣○○鎮○○○段五三二之四號土地,面積六九
七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一五七三分之六六九三,原告於土地上種植麒麟草,
本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起至同年二月間得採收,詎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因噴灑除草劑,造成原告種植之麒麟草枯萎而無法收益,依一般麒麟草
之收益為每一千平方公尺有三千五百把至四千把之收益,被告雖造成原告系爭土
地上二一六三平方公尺種植之麒麟草無法收益,但僅以一千平方公尺為標準,並
以三千五百把之收益為計算基礎,每把平均價格以新台幣(下同)三十元計算,
請求被告應給付十萬五千元,被告則以原告損害之金額並沒有那麼多,願賠償原
告一萬二千元等語置辯。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噴灑除草劑不慎造成伊種植之麒麟草枯萎之事實,業據提出
照片二幀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雖主張因此受有十萬五千
元之損害,然被告僅就一萬二千元部分自認,而原告就其實際受損面積、受損情
形及每平方公尺能收成之數量,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其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二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九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准許之,就其敗訴部分,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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