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六О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 郭亞蘭 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與原告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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