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張天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