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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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九七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伍
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陸仟捌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零參元,折合
新台幣參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