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花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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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欽德 男四十一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緝字第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許欽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淑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三十一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