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 李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明家 │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101年4月30日│10,49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