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 王俊閔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被告 温柏凱 被告 温添丁 被告 余方郁 被告 劉逸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温柏凱並應依法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以上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