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高志中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鏡洲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3489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陳鏡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75,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1,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9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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