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4號上訴人 吳玉山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 葉清盤 因101年訴字第894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710,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銀元1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