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67號上訴人 莊淑菁 被上訴人 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