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54號原告 陳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欣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住址及訴訟標的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理由
一、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住址為彰化縣員林鎮,以致本院無從送達。再查原告於起訴狀中之僅記載「原告不甘精神及財物損失打擊」等語,惟未就請求之金額予以說明,以致本院無從依原告之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住址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