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姜旻儒 訴訟代理人 顏柏奇 律師被告 鄒宗訓
張家豪 張家豪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查明後補呈) 邱裕智 邱裕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查明後補呈) 陳冠璋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福山
吳麗玫 被告 楊承達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慶文
楊承達之母(姓名年籍查明後補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莊政達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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