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 王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