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20號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羅禮政
曾謀貴 王增諭 沈淑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吳文忠 王寧懷 吳正博 陳明筆 吳永琛 姜仁灶 張毅 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李悌愷 吳澤生 杞炎烈 李慶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及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另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等費用均未據抗告人即再審原告繳納;又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據抗告人繳納,合計抗告人應補繳裁判費計新臺幣52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