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俊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杜肇卿 被上訴人天昱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曾玉春
號1樓訴訟代理人 吳進潭
號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張國華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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