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14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丙○○
乙○○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014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