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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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牟敦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牟敦誠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