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9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羅禮政
曾謀貴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4號事件第一審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4日以102年度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6,2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7日合法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雖再審原告於同年9月2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同年9月26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原告於同年10月1日收受該裁定,雖就該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不合法,業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23號事件於同年11年27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逾期未就該裁定聲明不服,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確定,是上開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駁回確定,此有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23號事件卷宗在案可稽。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經駁回確定,即負有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之義務甚明。
四、再審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本件再審之訴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伸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