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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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上訴人 李宜達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宜達之出生日期應由伍拾柒年拾月拾柒日更正為伍拾柒年拾月柒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有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宜達之出生年月日記載為民國57年10月17日,經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時出示身分證件表示其正確之出生日期應為57年10月7日,故本件判決及引為附件之原審100年度中交簡308號簡易判決與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被告年籍欄關於被告之出生日期均顯係誤寫,本件被告出生日期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