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丙○○
丁○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己○○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
黃紫芝 律師右列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五四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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