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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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丁○○
戊○己○○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庚○○右五人訴訟代理人 廖繼鋒 律師被告乙○○
甲○○即 安宏托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八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陳連發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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