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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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中縣○○鄉○○村○○路○段○○號。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玆因本案被告甲○○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經本院改判無罪,其被訴傷害罪部分,本院雖維持原審判決所處有期徒刑六月,惟被告甲○○已羈押近五月,本院認其羈押原因消滅,應予限制其住居在台中縣○○鄉○○村○○路○段○○號之住所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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