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取財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 洪銘宏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恐│有一已││台│等│臺│等││臺│等│││嚇│期年執││中│8│中│上5││中│上5│││取│徒六行│8│地│偵3│高│9││高│9│││財│刑月││檢│5│分│訴9││分│訴9│││││││0│院│││院││││││││2│││││││├──┼───┼────┼──┼───┼─┼───┼────┼─┼───┼────┤│強│有十││台│等│臺│等││臺│等││││期月││中│8│中│上5││中│上5││││徒│8│地│偵3│高│9││高│9│││制│刑││檢│5│分│訴9││分│訴9│││││││0│院│││院││││││││2│││││││└──┴───┴────┴──┴───┴─┴───┴────┴─┴───┴────┘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五、一○○五號(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四八三號)被告甲○○(洪銘宏)槍砲部分上訴中,其餘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