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盧江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六││0│台│號│││││││常│期月││46481│中│上7││最│││號││業│徒│9│偵85690│高│0││高│46│46│執7││竊│刑│起│59520│分│訴1││法│││保6││盜│三││77891│院│2││院││││││年││││││││││├──┼──┼────┼────────┼─┼───┼────┼─┼───┼────┼───┤││有│││台│││台│││││贓│期││30│中│上6││中│上6││號│││徒│8月間│偵55│高│3│46│高│3│46│執1│││刑││48│分│訴6││分│訴6││7││物│二││11│院│1││院│1││5│││年││││││││││└──┴──┴────┴────────┴─┴───┴────┴─┴───┴────┴───┘
受刑人現於通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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