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己○○
戊○○庚○○法定代理人丁○○原告辛○○被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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