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二)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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