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
羅淑菁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接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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